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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考區主任按所遲誤之時間,補足測驗時間:
一、試題或試卷 (卡) 因試務工作疏失,致遲誤應檢人作答時間者。
二、試場分配或其他事項錯誤,致應檢人於規定時間後抵達試場致遲誤者

三、學、術科測試場地、設備等設置不當,經考區主任決定另遷移至適當
場所繼續測試者。
四、術科測試進行中遇有停電或其他事故,經評審長決定暫時中止測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