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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有關報檢人員之報名表、報檢人員名冊 (成績冊) 及學科測試試卷 (卡)
之保存,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學科測試試卷 (卡) 自寄發成績單之日起,三個月後銷燬。
二、報檢人員學科測試成績不及格者,其報名表自寄發成績單之日起,三
個月後銷燬。
三、報檢人員學科測試成績及格者,其報名表於發證完畢三個月後銷燬。
四、各年度報檢人員名冊 (電腦檔) 保存六年後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