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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舉行學科測試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同一梯次同一職類、級別之學科測試,各考區原則上應同時舉行,上
午十時開始,十一時四十分結束,下午二時開始,三時四十分結束;
時間均為一百分鐘。
二、測試當日各考場試務工作人員應駐守考場,並隨時處理偶發情況。
三、試題、試卷應於考生進入教室前,先行發放在桌面上,試題背面朝上
,並將試卷覆蓋其上,除考試必備之文具,其餘東西應集中放在講台
前方或教室後面。
四、考區各考場試務處對監場人員繳回之試題、試卷應確實點收,檢查浮
籤,並將試卷袋密封。
五、任何非相關人員不得進入試場,以維護考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