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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入闈印製測試試題之闈場作業,除應依考試院訂頒之闈場規則辦理外,應
注意下列事項:
一、考量現有之設備、報檢人數、試題頁數等,規劃入闈場之人數、日數
。
二、印製應檢試題應簽陳首長核定組成工作小組,並指派一人擔任闈場主
管執行任務。
三、試題之密封於進入印題闈場時,始得開啟。
四、印妥之試題依規定作業裝入試題袋,並於測試前一日,送交試務辦理
單位。
五、入闈工作小組成員,在測試最末一節考試入場十五分鐘後,始得出闈
。
六、除原稿試題依規定保存三個月外,其餘所留物品紙張,出闈時,應即
依機關安全防護措施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