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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按摩業者應於每年三月底前,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接
受健康檢查;各按摩業職業工會或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視覺功能障礙者團
體應主動協助會員,並定期輔導按摩業者接受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