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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職業輔導評量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校院復健諮商研究所畢業。
二、取得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職業輔導評量員學分學程證明,且從事就業服務、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或職能治療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三、完成職業輔導評量專業訓練一百六十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或特殊教育教師證書。
(二)大專校院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特殊教育、勞工關係、人力資源、心理或輔導之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且從事就業服務、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或職能治療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三)取得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且從事就業服務、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或職能治療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從事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工作二年以上,且完成六十小時職業輔導評量專業訓練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先行提供職業輔導評量服務,並於執行業務期間由具職業輔導評量督導資格者予以輔導。
前項人員應於進用後二年內,完成第一項第三款專業訓練時數,成績及格並取得結訓證明,始得繼續提供職業輔導評量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