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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應與學員簽訂職業訓練契約,其內容應包括訓練職類、期間、收費及退費標準、請假規定、成績評量、結訓基準及發給結訓證書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