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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庇護工場應置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業務。
庇護工場依設立計畫書置下列專業人員及營運人員:
一、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提供個案管理及轉銜服務相關事項。
二、就業服務員:提供就業適應輔導及支持相關事項。
三、技術輔導員:提供技術指導相關事項。
四、業務行銷員:提供業務拓展及產品行銷相關事項。
前二項人員得為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