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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職務再設計時,應審查申請項目與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性、障礙特性、迫切性及合理性等因素,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