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主管機關對於職務再設計申請案件,應至現場訪視,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提供專業協助及指導,以書面函復申請單位審查核定結果。
前項所稱相關專業人員,包括工程、管理、設計、醫事、勞工安全衛生、社會工作及特殊教育等相關專業領域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