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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施標準及獎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依其服務量規劃服務空間;其室內樓地板面
積平均每人不得少於六.六平方公尺。
前項機構提供住宿服務者,應設專用之寢室、浴室;其房舍面積平均每人
不得少於十六.五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