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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施標準及獎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置下列人員:
一、負責人。
二、行政人員。
三、個案管理員。
四、職業訓練師或職業訓練員。
五、職業輔導員或其他專業人員。
六、設有住宿服務者,另置宿舍管理員。
前項負責人應為專任。第一級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必要時,得置襄助
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