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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應檢人於術科測試結束後,應將成品、工件、未用完之測試材料等繳交監評或監場人員;中途離場者,亦同。繳件出場後,不得再進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