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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監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迴避該試場之監評工作:
一、應檢人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
二、現任或自報名梯次首日前二年內曾任應檢人之授課人員。
三、現任應檢人機關(構)、團體、學校或事業機構之首長(負責人)或直屬長官。
四、應檢學員或學生之現任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專任、兼任之授課人員及協同教學業界專家。
五、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監場人員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應迴避該試場之監場工作。
監場或監評人員有前二項所定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時,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命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