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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接受補助之事業機構應於辦理訓練結訓後三週內,檢具下列文件,函送中
央主管機關,辦理經費核銷及撥付補助費用:
一、補助額度之統一發票。
二、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
三、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經費支出分攤表。
五、結訓學員名冊或簽到簿。
六、訓練師資名冊。
前項文件,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