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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導師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導師之任務如左:
一、本班 (組) 學員之生活、學習、心理及就業等之輔導工作。
二、輔導單位、教務單位交付執行事項。
三、本班 (組) 及班際間活動之指導事項。
四、本班 (組) 學員操行之平時考核及紀錄。
五、本班 (組) 之輔導活動、工廠訪問及訓練建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輔導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