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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導師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班 (組) 班 (組) 會每二週一次,由教務單位會同輔導單位列入課程表
實施,召開班 (組) 會時,導師應列席。
班 (組) 會以外之導師指導活動時間,每週至少一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