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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擔任職業訓練工作滿三年之合格職業訓練師,服務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得遴薦其參加國內外進修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