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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事業機構未申報職業訓練費用支用情形者,視同未辦理職業訓練,其訓練費用應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以差額繳交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職業訓練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