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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職業訓練機構應置負責人,綜理業務;並設若干單位,辦理教務、輔導、訓練技術服務、總務、人事及會計業務。但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業務得由設立主體之相關單位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