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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夜間部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夜間部設置主任一人,由本職訓機構主任兼任,綜理夜間訓練業務。夜間
部之教務、輔導、行政等工作,由本職訓機構主任視訓練職類及受訓人數
,就原有人員中指派兼任,並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