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局長為委員兼執行秘書外,由左列人員組成:
一、經濟部代表一人。
二、交通部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五、臺北市政府代表一人。
六、高雄市政府代表一人。
七、全國工業總會代表一人。
八、全國商業總會代表一人。
九、全國總工會代表一人。
十、職業訓練專家一人至三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人員,由各該機關、團體指派;第十款人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遴聘,聘期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