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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具監評人員資格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至指定術科測試場地擔任監評工作。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停止遴聘其擔任監評工作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