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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吊籠工作台底板使用鋁合金材枓之容許彎曲應力值,應依下式計算:
σba=F/1.7,式中之σba 及F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σba:容許彎曲應力。
F:取下列之任一較小值者:
1.降伏強度。
2.抗拉強度除以 1.2。
工作台底板使用木材時,其纖維方向之容許彎曲應力值,應為下表規定之值以下:
┌─────────────┬──────────┐
│木 材 之 種 類│容許彎曲應力值 │
│ │(牛頓/平方公厘) │
├─────────────┼──────────┤
│赤松、黑松、美國松 │ 9.5 │
├─────────────┼──────────┤
│落葉松、羅漢柏、檜、美國檜│ 9.0 │
├─────────────┼──────────┤
│鐵杉、美國鐵杉 │ 8.5 │
├─────────────┼──────────┤
│樅樹、蝦夷松、椴松、紅松、│ 7.5 │
│杉、美國杉、針樅 │ │
├─────────────┼──────────┤
│橡樹 │13.0 │
├─────────────┼──────────┤
│栗樹、枹樹、山毛櫸、櫸木 │10.0 │
├─────────────┼──────────┤
│柳安 │ 8.0 │
├─────────────┼──────────┤
│大花羯布羅香、龍腦香 │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