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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應不得大於第五條規定之值(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乘以下表之焊接效率所得之值。
┌──┬────┬───────────────┐
│ │ │ 焊 接 效 率 │
│焊接│鋼材種類├───┬───┬───┬───┤
│方式│ │容許抗│容許抗│容許彎│容許抗│
│ │ │拉應力│壓應力│曲應力│剪應力│
├──┼────┼───┼───┼───┼───┤
│對接│ A │0.84 │0.945 │0.84 │0.84 │
├──┼────┼───┼───┼───┼───┤
│焊接│ B │0.80 │0.90 │0.80 │0.80 │
├──┼────┼───┼───┼───┼───┤
│對接│ A │0.84 │0.84 │ - │0.84 │
├──┼────┼───┼───┼───┼───┤
│焊接│ B │0.80 │0.80 │ - │0.80 │
├──┴────┴───┴───┴───┴───┤
│備註:表中符號A及B分別表示: │
│1.符號A:為 CNS2947 規定之鋼材、CNS 4435 規│
│ 定之 STK490 鋼材、CNS 7141 規定之 STKR490 │
│ 鋼材或具有與此種規格同等以上機械性質之鋼材,│
│ 且具有優良之焊接性者。 │
│2.符號B:為A以外之鋼材。 │
└───────────────────────┘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得取第五條規定之值(即焊接效率取一.○)。
一、依 CNS3710、規定之缺陷種類及等級分類,無第三種缺陷者。
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實施放射線檢查時,其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但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所示高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
│母材厚度(公厘) │補強層高度(公厘)│
├─────────┼─────────┤
│12 以下 │ 1.5 │
├─────────┼─────────┤
│超過 12 至 25 以下│ 2.5 │
├─────────┼─────────┤
│超過 25 │ 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