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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吊籠應置備有供工作人員使用之救命用纖維索等設施。但設置四條卸放工作台用鋼索者,或裝置第三十三條規定能自動制止工作台下降之裝置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