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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使用鋼索之升降裝置、起伏裝置及伸縮裝置,應置有過捲預防裝置,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自動遮斷動力及制動動作之機能。
二、易於調整及檢點之構造。
三、與上方有接觸之虞之物體間隔,應保持在○.二公尺以上。
過捲預防裝置如為電氣式者,除依前項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接點、端子、線圈及其他通電部分(以下稱通電部分)之外殼,應使用鋼板或其他堅固之材料,且具有不因水或粉塵等之侵入,致使機能發生障礙之構造。
二、於外殼易見處,以銘板標示額定電壓及額定電流。
三、具有於接點開放時,防止過捲之構造。
四、通電部分與外殼間之絕緣部分,其絕緣效力、絕緣電阻試驗及耐電壓試驗應符合 CNS2930 規定。
五、直接遮斷動力回路之構造者,其通電部分應施以溫升試驗,並符合 CNS 2930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