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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供電線電壓超過七百五十伏特之直流電或超過六百伏特之交流電時,應設於專用之坑穴或套管內。但設有防止感電之圍柵或絕緣覆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