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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應不得大於第五條規定之值(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乘以下表之焊接效率所得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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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方式│ 鋼 材 種 類 │ 焊 接 效 率 │
│ │ ├───┬───┬───┬───┤
│ │ │容許抗│容許抗│容許彎│容許抗│
│ │ │拉應力│壓應力│曲應力│剪應力│
├────┼─────────┼───┼───┼───┼───┤
│對接焊接│ A │ 0.84│ 0.945│ 0.84│ 0.84│
│ ├─────────┼───┼───┼───┼───┤
│ │ B │ 0.80│ 0.90│ 0.80│ 0.80│
├────┼─────────┼───┼───┼───┼───┤
│填角焊接│ A │ 0.84│ 0.84│ -│ 0.84│
│ ├─────────┼───┼───┼───┼───┤
│ │ B │ 0.80│ 0.80│ -│ 0.80│
├────┴─────────┴───┴───┴───┴───┤
│備註:表中符號A及B分別表示如下: │
│1.符號A:為 CNS 2947 規定之鋼材、CNS 4269 規定之鋼材、CNS │
│ 4435 規定之 STK 490 鋼材、CNS 4437 規定之18種鋼材、CNS │
│ 7141 規定之 STKR 490 鋼材、CNS 11109、 規定之鋼材 CNS 138│
│ 12 規定之 SN400B、SN400C、SN490B、SN490C 鋼材或具有與此種│
│ 規格同等以上機械性質之鋼材,且具有優良焊接性者。 │
│2.符號B:為A以外之鋼材。 │
└──────────────────────────────┘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得取第五條規定之值(即焊接效率取一‧○)。
一、依 CNS3710、規定之缺陷種類及等級分類,無第三種缺陷者。
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
│母材厚度(公厘) │補強層高度(公厘) │
├────────────────┼─────────────┤
│ 12 以下 │ 1.5 │
├────────────────┼─────────────┤
│超過 12,25 以下 │ 2.5 │
├────────────────┼─────────────┤
│超過 25 者 │ 3.0 │
└────────────────┴─────────────┘
實施放射線檢查時,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與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但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所示高度以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