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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代檢員應依代檢機構排定之日程親自執行職務,不得擅自委由他人代理或變更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