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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升降機捲揚用滾子鏈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全係數依下式計算,其值須在十以上:
鏈條之斷裂荷重
安全係數=──────────
鏈條所承受之最大荷重
二、升降機適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捲揚用滾子鏈條之安全係數得在八以上:
(一)揚程在十三公尺以下者。
(二)額定速率在每秒○.七五公尺以下者。
(三)積載荷重在三百二十公斤以下者。
三、鏈環板斷面積之縮減,不得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十。
四、不得有裂痕。
五、每一搬器應有二條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