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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結構部分所用材料之應力值,除不得超過規定之容許應力值外,並應依下表荷重組合計算:
┌────┬─────────────────────────┐
│荷重狀態│荷重之組合 │
├────┼─────────────────────────┤
│ 一 │ψD ×垂直靜荷重+ψL ×垂直動荷重 │
├────┼─────────────────────────┤
│ 二 │ψD ×垂直靜荷重+ψL ×垂直動荷重+ψL ×[(水平動│
│ │荷重+風荷重(暴風時除外)) │
├────┼─────────────────────────┤
│ 三 │垂直靜荷重+垂直動荷重(人員及負荷之荷重除外)+暴│
│ │風時之風荷重 │
├────┼─────────────────────────┤
│ 四 │垂直靜荷重+垂直動荷重(人員及負荷之荷重除外)+地│
│ │震荷重 │
├────┴─────────────────────────┤
│備註:表中ψD 為靜荷重係數、ψL 為動荷重係數,分別為下列之值│
│: │
│1.工程用升降機之ψD 取 1.1 以上,ψL 取 1.25 以上。 │
│2.非工程用升降機之ψD 及ψL,應分別依該升降機之種類、載重率│
│ 、運轉時間率、額定速率、衝擊及結構部分形狀取其對應之值。 │
└──────────────────────────────┘
前項之應力值,應取荷重組合中最不利之情形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