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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地震荷重為相當於升降機之垂直動荷重及垂直靜荷重各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荷重,同時作用於水平方向計算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