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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迴避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勞動檢查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投資受檢事業單位達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二、現與或曾與受檢查事業單位事業主或事業經營負責人發生非屬執行檢查職務所致之糾紛,而為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依情形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三、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或曾有此關係者為受檢查事業單位事業主或事業經營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