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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檢驗機構應具備簿冊記載左列事項:
一、申請單位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檢驗船舶之船名、船籍、載重噸位及清艙前裝載貨品之種類。
三、檢驗日期、檢驗範圍及檢驗結果。
四、其他檢驗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