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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檢驗機構之人員或設備不合本辦法規定,或有重大誤失情事時,勞工主管
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暫停檢驗或會同商港主管機關予以撤銷指
定等處分,其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並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