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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受檢單位於指定檢驗日期,因故不能接受檢驗時,除不可抗力或事前通知
改期者外,其可歸責於受檢單位者,應另行繳費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