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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 (以下簡稱勞工主管機關) 與中央商港主管機關 (以下
簡稱商港主管機關) 會銜指定之船舶清艙檢驗機構 (以下簡稱檢驗機構)
辦理左列船舶清艙後之檢驗 (以下簡稱檢驗) :
一、油輪之解體或貨艙、燃油艙須動火修理者。
二、天然氣、化學液體或冷凍船舶之貨艙、燃油艙須動火修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