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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申請之受補助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學術機構、團體、教學醫院或從事職業醫學相關研究之機構或團體。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教授職業安全衛生、職業醫學課程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三年以上。
(二)擔任主治醫師二年以上者。
(三)碩士以上學位,且從事職業傷病調查或研究工作三年以上之醫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