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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受補助單位所提實施計畫成果,辦理期中及期末審查,並得以書面、會議或實地查核之方式進行。
計畫期間未達六個月者,免辦理期中審查。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第一項審查結論,核定調整工作項目及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