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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人未經保險人核定符合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資格證明,而逕為檢查者,保險人不予核付檢查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