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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第二條所定檢查之費用,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所列有關項目規定核付,該標準未列者,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檢查費用,由辦理檢查之醫療機構向保險人申請,保險人審核應核付費用,委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辦理支付,並由保險人償付之。
第一項費用之預撥,準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