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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住院治療,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
一、因同一職業傷病,請領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傷病給付。
二、經應診醫院之醫師診斷住院治療期間需人照護。但不包括入住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
前項補助,得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之翌日起申請;未滿十五日者,於住院治療終止之翌日起申請。
第一項補助,自被保險人住院治療且得請領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傷病給付之日起,按日發給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申請第一項補助,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申請書及其補助收據。
二、應診醫院開具載有傷病名稱、入出院日期及住院期間需人照護之診斷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