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從事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之工作達一年以上,且具符合職業衛生技師資格,並經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十條之二附表二之一所定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及暴露評估訓練課程合格者,得由顧問機構檢附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為該顧問機構之暴露評估技術顧問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