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顧問機構應於年度結束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完成年度業務報告書,並應至少保存年度業務報告書十年。
前項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顧問人員名冊與其資格及教育訓練等執行情形。
二、顧問服務之執行實績。
三、受服務之事業單位滿意度調查結果。
四、業務檢討及改進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