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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勞工於保護期間,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其面談,並提供健康指導及管理。
前項之面談,發現勞工健康狀況異常,需進一步評估或追蹤檢查者,雇主應轉介婦產科專科醫師或其他專科醫師,並請其註明臨床診斷與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勞工於接受第一項之面談時,應依附表二填寫健康情形,並提供孕婦健康手冊予醫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