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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運作者對於前條之優先管理化學品,應將下列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運作者基本資料,如附表四。
二、優先管理化學品運作資料,如附表五。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資料。
前項報請備查之期限如下:
一、運作者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生效日起六個月內報請備查。
二、運作者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生效日起十八個月內報請備查。
運作者應於完成第一項備查之次年起,每年四月至九月之期間內,再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及前項報請備查之運作資料,以報請備查日前一年度之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