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監燬人員應於銷燬完成時,確認銷燬產品已不堪使用,並於銷燬紀錄簽註查核情形及銷燬完成日期等相關事項,送中央主管機關銷案,並將相關文件影本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