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型式驗證機構對於型式驗證合格產品購樣或取樣檢驗,確認其不符安全標準者,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型號產品之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並通知相關業者限期回收產品。
前項回收期限屆滿後,型式驗證機構應辦理市場查核,追蹤確認其回收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