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報驗義務人申請產品型式驗證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載明下列事項書件,向驗證機構提出:
一、符合性聲明書:製造者或輸入者簽署該產品符合型式驗證之實施程序及標準之聲明書。
二、產品基本資料:
(一)型式名稱說明書:包括產品之型錄、名稱、外觀圖、商品分類號列、主機台及控制台基本規格等說明資訊。
(二)歸類為同一型式之理由說明書。
(三)主型式及系列型式清單。
(四)構造圖說,包括產品安全裝置之性能示意圖及安裝位置。
(五)有電氣、氣壓或液壓回路者,其各該相關回路圖。
(六)性能說明書。
(七)產品之安裝、操作、保養、維修說明書及危險對策。
(八)產品安全裝置及安全配備清單:包括相關裝置之品名、規格、安全性能與符合性說明、重要零組件驗證測試報告及相關強度計算。
(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技術文件資料。
三、設立登記文件:工廠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相當於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但依法無須設立登記或相關資料已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登錄有案,且其記載事項無變更者,不在此限。
四、符合性評鑑證明文件:依型式驗證之實施程序及標準核發之符合性評鑑合格文件。但取得其他驗證證明文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該驗證證明文件替代符合性評鑑證明。
前項申請書件未符規定者,驗證機構得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驗證機構為辦理第一項文件資料之數位保存及管理,得要求報驗義務人提供相關資料之電子檔。
報驗義務人提供之第一項所定文件為影本者,應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簽章,必要時,驗證機構得要求提出正本供查對。